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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】
某大学历史系副教授H著有《名砚史话》,该书由L出版社在2000年6月出版发行后,舆论普遍认为它是有关砚台发展历史和制砚名家的重要参考书。2003年1月,H发现F著、M出版社于2001年12月出版的长篇小说《砚人世家》约2万字的第一章中,有约1万字照抄自《名砚史话》,而且小说中有许多细节,尤其是主人公李山砚的姓名及其身世、生活情节等,也与《名砚史话》中的描写完全相同。虽然《名砚史话》对一些名砚的介绍也借鉴、引用了别人的相关资料,但其中的许多细节是H所作的文学性发挥。人物李山砚也是H根据地方志里的只言片语,经过合理想象创作的。因此,H认为F未经许可就大量使用《名砚史话》中的“史料”且不说明出处,是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。于是,H于2003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F:-、偿还所用H作品部分的稿酬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。二、在长篇小说《砚人世家》的合适位置加上说明:“本书的写作参考并使用了H所著《名砚史话》中的部分文字以及一些独特的材料内容,谨此致谢。”F则认为:《名砚史话》只是一部史料性小册子,不属于创作作品,而《砚人世家》则是一部长篇小说,是由人物、故事、情节、细节、结构、主题思想以及文学语言等基本文学要素构成的,反映了作者对历史和生活的态度;在这些主要方面,两部作品没有共同之处;创作文学作品不可避免地要参考各种相关资料,因此,《砚人世家》使用《名砚史话》中的一些文字和人物、细节等,属于对史料的合理使用,不存在抄袭、改编的问题。
【思考练习】
问题一:
F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说的“合理使用”?为什么?
问题二:
H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?为什么?
问题三:
H直到2003年3月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是否超过了著作权纠纷的诉讼时效?为什么?

正确答案:问题一:
不属于。因为其使用《名砚史话》中H独创的文学细节的目的不是“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”,而是用于创作小说中主要人物形象的基础,超出了“合理使用”的范围,并且没有指明被使用作品的名称和作者姓名。
问题二:
合理。因为F的行为已经构成对H作品的抄袭,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。
问题三:
未超过。因为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未满两年。
答案解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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