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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学临床三基(精神病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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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阐述精神分裂症躯体治疗的某些原则。

正确答案:(1)抗精神病药物应作为急性发作期的首选治疗措施,根据病人的症状特点,用药则常有所选择。如阳性症状明显者常选用氯丙嗪、氯氮平;阴性症状为主者则常选用维思通、奥氮平、舒必利、氯氮平等;兴奋冲动、行为紊乱明显者常选用氯丙嗪、氟哌啶醇、氯氮平等镇静作用强的药物。选药的原则应考虑到药物的有效性、安全性、长期治疗的依从性和效—价(药效—价格)比等因素。既往应用效果好的药物,本次应用仍有效。 (2)如病人系首次用药,则药物的选择常要考虑到副反应的大小,传统的抗精神病药对阳性症状的疗效大致相当,但副反应有所不同。新型抗精神病药物,副反应相对较少,疗效肯定,可予考虑。 (3)单一用药、缓慢加减剂量原则。 (4)个体化用药原则临床医生对不同个体的最低有效剂量(最大疗效,最少的副作用)要认真评估,不要过分追求控制症状而超大剂量用药,而导致许多严重的副反应的发生。 (5)换药原则合适剂量抗精神病药物的最短起效时间要4—6周,如无效可改用不同类别的抗精神病药。实践表明,病人如对首次用某药有较严重的不良体验,常预示病人对该药的远期疗效不佳和服药依从性差。这些负性体验包括主观不适感、过度镇静、急性肌张力障碍等,如果用药不久病人即出现明显的上述体验,可考虑快速换药(此时可不需观察4周)。对两种经典抗精神病药物反应不佳的病人,应改用氯氮平治疗。难治性病人的定义是:在疗程和剂量足够的情况下,对两种不同类的抗精神病药物均无明显疗效。此时氯氮平治疗至少应维持3个月。如果无效,要检查血药浓度并可逐渐加大氯氮平剂量到800mg/天,如有效则应作为持续的维持治疗措施。对两种不同的抗精神药物疗效不佳,病人表现持续的精神病性症状和攻击行为,或病人有不能耐受的副反应,包括EPS、抗胆碱能副作用、TD、MNS等应换用氯氮平治疗。 (6)安全原则抗精神病药物一般来讲是安全的,但用药之前均应常规检查血常规、肝、肾、心功能,并在服药过程中要定期复查。在以下情况应作血药浓度监测:①对常用剂量的药物反应不佳时;②鉴别药物副作用与精神症状有困难时;③合并其他药物而可能影响药代动力学时;④在儿童、老年病人或有躯体疾病的病人,其药代动力学可能有变化时;⑤当怀疑病人有藏药行为时。 (7)合并其他药物的治疗原则如病人持续出现焦虑、抑郁和敌意等症状,尽管抗精神病药物对阳性症状控制较好,辅助用药是合适的。持续的焦虑可加用苯二氮类和心得安;持续的抑郁,应加用抗抑郁药;持续的敌意及类躁狂样症状或卡马西平,卡马西平有可能导致骨髓抑制,应予注意。病人已接受合适的抗精神病药物治疗,甚至包括了氯氮平或维思通,但仍表现持续的阳性精神病性症状,应合用前条所述的辅助药物或ECT治疗,亦可单独应用ECT治疗。神经阻滞剂合用ECT治疗的指征是:①病期<1年;②尽管病期>1年,但病人处在急性发作的早期;③有明显的情感症状和紧张症症状。精神分裂症病人接受ECT治疗的次数一般不应超过12次。预防性给予抗帕金森病药不可取,如要应用,应考虑病人的躯体状况、病人既往EPS的发生史以及权衡引起EPS及抗胆碱能副作用的危险因素。 (8)维持治疗原则急性症状控制后,药物维持治疗至少一年,其有效维持剂量为折合CPZ300mg~600mg/天。如最初在控制急性期症状时剂量超过了此范围,则应每六周减少10%的剂量,直到找到最低有效维持量,但一般不应低于300mg/天,维持量也不应超过600mg/天,除非此高剂量明确提示对病人有最好的症状控制和感受。如果病人在接受神经阻滞剂治疗前仅有一次阳性症状发作,并且在其后一年的维持治疗中,无阳性症状及复发迹象可以试行停药观察方案,但病人需意识到潜在的复发危险并同意这一方案。对目前症状控制良好已一年,但既往有一次或多次发作的病人,应长期维持治疗,除非有不可耐受的副作用及某些禁忌证出现。靶症状给药(在有复发先兆出现时才用药)或间歇给药的维持治疗方案因能使复发率增加而不应作为常规采用。对某些拒绝口服用药而乐于接受长效药物治疗的病人,长效药物可作为首选维持治疗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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