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产、销售劣药尚不足以认定为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”,但是劣药销售金额为2万元,尚未销售金额为10万元的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(公通字〔2008〕36号),可以认定为
- A、生产、销售劣药罪
- B、生产、销售假药罪
- C、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
- D、无证生产、经营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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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、销售劣药尚不足以认定为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”,但是劣药销售金额为2万元,尚未销售金额为10万元的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(公通字〔2008〕36号),可以认定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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